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由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