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