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由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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