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隐患治理及危险房屋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危险房屋通知书》中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一)《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观察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短期内继续观察;(二)《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处理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修缮;(三)《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停止使用的,应当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