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5 隐患治理及危险房屋管理Article 33In force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危险房屋通知书》中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一)《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观察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短期内继续观察;(二)《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处理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修缮;(三)《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停止使用的,应当停止使用。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