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隐患治理及危险房屋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向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向危险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