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危险房屋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及时进行维修治理,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危险房屋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维修治理,保证房屋安全。

《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观察使用及处理使用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将房屋进行出租。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