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隐患治理及危险房屋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危险房屋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及时进行维修治理,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危险房屋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维修治理,保证房屋安全。《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观察使用及处理使用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将房屋进行出租。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