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对监督、制止、举报损坏和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有功,以及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规划和建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