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对监督、制止、举报损坏和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有功,以及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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