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五条已废止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涉及下列村财务的项目至少半年逐项逐笔公布一次:(一)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数额及其使用;(三)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转让等费用的收缴情况;(四)农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补贴及其支付情况;(五)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数额;(六)五保户供养标准及其落实情况;(七)村办公经费的开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