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已废止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至少一年公布一次:(一)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审计结果;(二)村民负担的税收及其附加的收缴情况;(三)宅基地的审批情况;(四)计划生育工作中符合当年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名单、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五)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的兑付情况;(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