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六条已废止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一)村兴办的经济、公益事业项目及其筹资投劳、招标投标、承包方案;(二)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代收代缴情况;(三)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分配情况;(四)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五)村集体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及其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