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又不治理的,或虽经治理但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