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移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由卫生、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企业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