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审查或经审查未获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卫生、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