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审查或经审查未获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卫生、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