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将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窗口和青少年尊老敬老教育基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供养服务机构或者供养对象结对帮扶,为供养对象提供帮助和生活照料。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