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将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窗口和青少年尊老敬老教育基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供养服务机构或者供养对象结对帮扶,为供养对象提供帮助和生活照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