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