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