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