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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