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备案制度的;

(二)不执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

(三)不执行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决定的;

(五)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执行结果的;

(六)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