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时,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定。行政执法争议未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单方作出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