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布及备案审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报送有关机关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