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实行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和年度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当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当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