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