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 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