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并答复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在审议撤职案时,被提请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撤职案的表决,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