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并答复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在审议撤职案时,被提请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撤职案的表决,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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