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专委会、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