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决定撤职的和因代表职务被罢免或代表资格终止其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专委会的职务相应撤销或免除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