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二)不得强迫、推诿、拖延民间纠纷调解;(三)不得侮辱、报复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五)不得有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