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委托,调解委托机关受理的民间纠纷。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