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十六条有效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民调解员条件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员统称为人民调解员。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