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其他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对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