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其他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对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