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Chapter 3 人民调解员Article 16In force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民调解员条件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员统称为人民调解员。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