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的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具体组织实施;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征兵工作。兵役登记与应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