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征兵的宣传教育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督促检查优抚政策的落实。

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被接收部队退回的原是在职职工的不合格新兵的复工复职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教育部门协助做好对应征公民文化程度的审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输送及输送中的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