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从事营运的船舶不得混载化学危险物品。运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船舶,应当配置安全防范设施,悬挂危险货物标记,发生泄露、散失等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等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