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在本市水上设置或者迁移储油船(趸)、加油船,设置或者迁移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审核。在本市水上设置或者迁移码头、渡口、趸船,设置或者迁移单位应当在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