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从事营运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通讯、消防、救生、应急照明设施和保安器材,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船上治安保卫工作。码头、渡口、趸船、栈桥应当配置照明和其他必备的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