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禁止游泳的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任何人不得在禁止游泳的区域游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止游泳区域的治安管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