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禁止游泳的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游泳的区域游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止游泳区域的治安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