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车辆和人员出入本市水上码头、渡口或者上下渡船,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和渡口安全管理规定,服从人民警察和码头、渡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