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经批准在本市水上从事拆船、船舶交易、打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拆(交易)船舶和所打捞物品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可以对登记情况进行查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