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水上举办大型文娱、体育、商贸等活动,承办单位必须在举办前十日将安全方案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对安全条件进行勘察、审核并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