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相关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识说明,建立专门档案。标识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简介等内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