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相关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识说明,建立专门档案。

标识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称、级别、简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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