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普查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