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