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普查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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