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面向农民开展科普工作。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业技术学校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向农民普及科学知识。乡、镇和村文化站、广播站等应当向农民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