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面向农民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业技术学校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向农民普及科学知识。

乡、镇和村文化站、广播站等应当向农民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