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一)改变承包土地用途,或者进行破坏性生产经营,或者弃耕撂荒的;(二)承包的生产设施毁坏或者丢失的;(三)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缴纳税款、承包金或者未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的;(四)未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